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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企业侵权大白兔商标被判赔偿3.5万元

发表于:2020-08-26 21:31:20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南通某食品公司因在生产、销售的蛋糕卷中使用了与“大白兔”商标近似的标识,被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8月22日,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该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系“大白兔”注册商标的受让人。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16年2月,“大白兔”商标以价值39.85亿元入列“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

  南通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蛋糕为主的食品企业。2020年3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了大白兔图形,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今年4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南通某食品公司诉至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南通某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南通某食品公司辩称,其已经在蛋糕卷包装纸的底部特别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以此表示其并非有意混淆市场。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蛋糕卷,其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大白兔图形,于公众而言,易于察觉且易于将该图形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大白兔图形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商标近似,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大白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包装纸的底部特别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但该说明不足以认定其使用大白兔图形具有正当性,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前述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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