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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发表于:2020-12-17 14:42:17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近日,小岛工作室申请的“鬼吹灯”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法院认定“鬼吹灯”涉及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志。

  与“鬼吹灯”一样因“不良影响”条款被驳回商标申请的还有“渣渣辉”“该活!”“雄垵特曲”……

  在企业经营中,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志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11月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法官提醒商标注册人注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政治、文化、经济、历史、传统习俗上的不良影响,均无法获得注册。

  “鬼吹灯”商标申请因“不良影响”被驳回

  2005年年底,张牧野开始创作《鬼吹灯》系列小说,在网上连载后迅速走红,目前,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已有10余部之多。而张牧野投资设立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以下简称小岛工作室)欲将“鬼吹灯”3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海报杂志(期刊)等商品及剧本编写、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因为被认定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受阻,引发了一场商标注册纠纷。

  2018年10月,小岛工作室提交了第34182677号、第34173242号“鬼吹灯”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印刷品、海报、杂志(期刊)、文具、绘画材料等第16类商品与组织表演(演出)、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剧本编写、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等第41类服务上。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发现,目前,共有44件包含“鬼吹灯”字样的商标信息,其中包括“鬼吹灯”“鬼吹灯古墓探秘”“鬼吹灯之寻龙诀”“鬼吹灯之摸金校尉”等商标,多数申请均被驳回。

  针对小岛工作室提出的“鬼吹灯”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鬼吹灯”具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小岛工作室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申请复审但未获得支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涉案商标“鬼吹灯”本身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张该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也具有了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其使用在“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诉争商标已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据此,法院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诉讼请求。

  小岛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鬼吹灯”系列小说拥有极高的知名度,“鬼吹灯”标志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且与张牧野先生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鬼吹灯”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审法院认定和理解存在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保持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鬼吹灯”,该文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小岛工作室关于“鬼吹灯”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消除涉案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鬼吹灯’因其容易使人产生封建迷信相关的联想,未能获准注册成为商标。”北京知产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表示,虽然针对显著性不足的商标,商标法允许其通过使用获得知名度来获准注册,但“不良影响”条款是法律的绝对禁止条款,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则无法取得核准注册。而“不良影响”的含义,需要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多起商标申请涉及“不良影响”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法第十条作为“绝对禁止”条款,凡属其中任一情形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更不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且任何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地请求宣告违反此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其杀伤力可见一斑。而“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诸多拦路虎中较为凶猛的一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不良影响”条款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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