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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蚂蚁搬家公司商标侵权被判赔偿3万元

发表于:2021-01-31 20:23:17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十多年前,四川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成都蚂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3个商标,山东济南一搬家公司的厂家名称、商标等与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相同或近似,且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形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这家搬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下简称济南ZG蚂蚁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logo

  法院审理认为

  济南ZG蚂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1月起,成都蚂蚁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3个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成都蚂蚁公司的“蚂蚁”商标,还先后于2010年、2013年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相关公证书显示,济南ZG蚂蚁公司在其注册网站宣传企业名称中使用“ZG蚂蚁搬家”字样,在网站主页公司介绍中载明:“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是成立较早的济南搬家公司之一。是专门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企业……”该网页底部使用“ANT”“ZG蚂蚁搬家”字样。成都蚂蚁公司作为“蚂蚁”“ANT”“蚂蚁搬家”3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公证书截图显示,济南ZG蚂蚁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为“ZG蚂蚁搬家”字样且予以突出使用,与“蚂蚁搬家”商标相比仅是多添加了“ZG”字样,该字词的添加不影响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标识主体部分“蚂蚁搬家”的认知。济南ZG蚂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搬运装卸、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与“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第39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搬迁、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等业务存在重合,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故两者之间构成近似。

  济南ZG蚂蚁公司在网页底部宣传栏“ZG蚂蚁搬家”字样前添加使用“ANT”标识,字体、字型与成都蚂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ANT”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型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两个标识构成近似。

  济南ZG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和“ANT”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

  济南ZG蚂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济南ZG蚂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实际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本案中,成都蚂蚁公司早在1996年注册成立,并分别于2002年、2014年注册了“蚂蚁”商标和“蚂蚁搬家”商标,而济南ZG蚂蚁公司成立于2018年。虽然成都蚂蚁公司注册登记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济南ZG蚂蚁公司在济南市经营,但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全国性,在济南ZG蚂蚁公司登记注册前,成都蚂蚁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成都蚂蚁公司在济南市亦设有关联公司,因此,“蚂蚁”商标在济南市场上亦具有一定知名度。济南ZG蚂蚁公司作为与成都蚂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者,在设立企业名称时更应当谨慎、注意,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冲突。

  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先,济南ZG蚂蚁公司名称中“蚂蚁搬家”作为企业字号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字号前两个字与成都蚂蚁公司“蚂蚁”商标文字相同,济南ZG蚂蚁公司将成都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同时济南ZG蚂蚁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成都蚂蚁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第39类属于类似行业,主观上具有攀附模仿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成都蚂蚁公司要求济南ZG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搬家”“A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ZG蚂蚁搬家”“ANT”的字样;

  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蚂蚁”字样,并于3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商标侵权纠纷不仅发生在商品类企业范围内,还发生在服务类企业范围内。本案中,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尽管被告的企业名称经过了工商登记,但其登记在后,且有攀附名牌恶意,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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