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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好医生商标缠诉失败后App更名

发表于:2021-02-01 20:47:14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1月27日,港股上市公司平安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平安好医生”,下称“平安健康”)发布公告称, “平安好医生”App正式更名为“平安健康”。

  为了争夺好医生商标,平安健康与好医生集团缠诉多年。目前,在法律层面,“平安好医生”商标在多个类别已失去效力。2020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平安保险集团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的起诉。上诉被驳回后,裁定书指出,平安集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并不影响该二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对于此次平安好医生App更名,1月29日,好医生集团在其官网发文称,好医生集团自2018年4月启动司法程序保卫“好医生”品牌,至2021年1月27日平安健康公司宣布 “平安好医生”App更名,好医生的品牌保卫战经历了近三年的时间。本应有千言万语要说,可宁心静气地想想,归纳起来有三个“感谢”和一个“希望”要说。好医生集团感谢国家司法行政系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公正判决,并希望大企业有大企业的样子,不再随性践踏掠夺他人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好医生”商标申请在前,“平安好医生”商标申请在后

  天眼查显示,好医生集团于1998年10月19日申请第一件“好医生”商标。2010年,“好医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将商标获准注册领域拓展至软件服务(9类)、保险(36类)、电视广播(38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类)等。截至2011年,“好医生”已在商标1-43类、45类共44个类别获准注册。

  2018年4月30日,好医生集团官网公布消息称,经权威评估机构2017年的品牌价值评估,“好医生”估值达316亿元人民币。

  而平安健康母公司中国平安,则于2014年4月25日开始,先后注册了平安医生”“平安健康”“平安好医生”“平安好医”“好医生来了”等24个类别的“平安好医生”商标。

  2014年11月7日,平安保险公司旗下平安健康推出并上线“平安健康管家”App,并于2015年4月21日更名为“平安好医生”。2018年5月4日,平安健康公司登陆港交所,证券简称“平安好医生”。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4月,好医生集团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健康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平安健康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突出“好医生”,构成侵犯商标权。后经过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审理,均要求平安健康立即停止侵权。

  2018年5月2日,好医生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裁定做出对平安好医生注册的争议商标无效宣告。2019年3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职能现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做出裁定,表示难以认定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好医生公司的“好医生及图”商标的抄袭、模仿,故不支持好医生公司相关主张,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好医生集团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66615号关于第17554331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原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996号行政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判决生效后对好医生集团提出的“平安好医生”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做出审查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平安保险集团均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428号行政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28日依照二审判决作出商评字[2019]第66615号重审第3057号关于第17554331号"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九项商品上与第1788758号、第3054396号、第6834055号"好医生及图"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奶瓶"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理疗设备、助听器、避孕套、假肢、伤残人用拐杖、缝合材料九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奶瓶一项商品上予以维持。

北京市高院判决平安保险集团败诉,律师称已不能提起上诉

  为了推动判决落地,2020年9月7日,经好医生集团申请,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裁定对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旭飞支行”账户内资金700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

  “2020年9月11日,是成都市中级法院指定平安健康限期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好医生注册商标权的最后法定日期,平安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好医生集团表示,停止侵权的方式就是平安好医生App更名或下架。

  同日,平安好医生对媒体回应称,有关平安好医生商标纠纷案件,正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重审程序。公司充分尊重法院已生效判决,并持续与相关法院沟通判决执行事宜。对于是否更名或下架,平安好医生表示,App不会下架。

  雷达财经注意到,平安集团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9783号行政裁定(简称原审裁定),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起诉。

  平安保险集团不服原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及被诉裁定,即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行政诉讼的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二审判决作出的"平安好医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平安保险集团上诉理由为:一、原审裁定认定平安公司应就二审生效判决提起再审,与本案缺乏关联。二、有新证据证明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新提交的证据会对诉争商标近似性判断及知名度产生影响,法院应依据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97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若平安保险集团认为基于出现了新证据等因素致使该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并不影响该二审判决的法律效力。原审裁定对平安保险集团的相关起诉理由予以回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平安保险集团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有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平安保险集团若仍有不服,已不能再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来解决,只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来再审。

平安好医生App更名公告只字未提败诉,好医生集团感谢严格执法

  北京高院判决后,平安好医生App并未立刻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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