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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公司擅用"王牌"商标被判赔偿TCL8万元

发表于:2021-02-26 15:23:33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TCL 是知名的家电品牌。常州腾均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为擅用 " 王牌 " 商标,被判赔偿 TCL 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 万元。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

  现象:组装电视机 " 傍名牌 ",TCL 公司高举维权大旗

  2020 年,TCL 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TCL 公司)发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一家电器销售的门市部,正在销售一款与自己家 " 王牌 " 电视极为相似的产品。于是,TCL 公司委托代理人便和公证员一起,前往该门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并进行了封存。接着,TCL 公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将该电视机的生产厂家常州腾均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均达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20 万元。

  庭审中,法院拆封了被封存的保全产品,被诉侵权电视机屏幕下方标注 " 牌 " 字样,启动电视机,屏幕上出现 " 牌王牌品质星级服务 " 字样,这与 TCL 所持有的商标完全相同。虽然这台电视机及外包装上,均未有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也没有产品合格证书。但外包装内有产品说明书一份,说明书上公司署名为腾均达公司。庭审时,腾均达公司也承认了涉案侵权商品出自自己。

  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腾均达公司有一套自己的说辞。腾均达公司认为,外包装没有商标,一见就知道是组装机,只凭一个 " 王 " 字就认定侵权,市场上有多家品牌 " 王 " 字,例如创星王牌、姬降王牌等,怎么不见是侵权呢?

  法院审理:腾均达公司行为属侵权,被判赔偿 8 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此案件中,TCL 公司的商标是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TCL 公司应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产品是电视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虽然腾均达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组装机而非正品机,但不能否认其侵权产品是电视机。腾均达公司销售的产品显示屏下方及显示屏幕上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的 " 牌 " 标识字样,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再结合 TCL 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共存于相同市场,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 TCL 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所以腾均达公司侵害了 TCL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 年 1 月 28 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腾均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 TCL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TCL 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 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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