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浙江义乌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华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华雪进出口公司)出口侵犯“GUCCI”商标等商标权包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义乌华雪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车灯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00000274387)。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有“GUCCI”商标的包50只,标有“YSL图形”商标的包25只,标有“GUCCI”商标的鞋6双,标有“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标的内衣套装7套,标有“MI”商标的手机壳1260个、后盖65个,标有“SAMSUNG”商标的手机壳560个、手机后盖1110个,标有“CHANEL”商标的包42只,标有“Redmi”商标的手机后盖120个,标有“SAMSUNG”商标的手机外壳100只,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衣服134件、短裤37条、长裤58条,标有“adidas及图形”商标的衣服86件、裤子85条,标有“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耳机2个,标有“JBL”商标的耳机38个,标有“SAMSUNG”商标的耳机49个,标有“BOSE”商标的耳机6个,标有“PRADA”商标的包1只,标有“BOTTEGA VENETA”商标的包1只,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包1只,标有“LV”商标的包2只,标有“BURBERRY”商标的儿童衣服套装3套,标有“CHANEL”商标的鞋1双,标有“V图形VALENTINO”商标的鞋3双,标有“丰田(图形)”商标的空气滤芯5个,义乌华雪进出口公司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
“GUCCI”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YSL图形”商标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标权利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MI”、“Redmi”商标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SAMSUNG”商标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CHANEL”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pple logo(图形)”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JBL”商标权利人哈曼国际工业有限公司、“BOSE”商标权利人伯斯有限公司、“PRADA”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BOTTEGA VENETA”商标权利人柏蒂·温妮达国际有限责任公司、“BALENCIAGA”商标权利人巴隆夏盖、“LV”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V图形VALENTINO”商标权利人华伦天奴有限公司、“丰田(图形)”商标权利人丰田汽车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分别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权(备案号:T2016-50835)、“YSL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6-52424)、“GUCCI”商标权(备案号:T2019-84648)、“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标权(备案号:T2019-80509)、“MI”商标权(备案号:T2019-83149)、“SAMSUNG”商标权(备案号:T2016-45163)、“CHANEL”商标权(备案号:T2018-64566)、“Redmi”商标权(备案号:T2018-66643)、“SAMSUNG”商标权(备案号:T2016-45883)、“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6-47305)、“adidas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7-58191)、“Apple logo(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0-92860)、“JBL”商标权(备案号:T2017-55392)、“SAMSUNG”商标权(备案号:T2016-45159)、“BOSE”商标权(备案号:T2012-26522)、“PRADA”商标权(备案号:T2019-84299)、“BOTTEGA VENETA”商标权(备案号:T2019-78050)、“BALENCIAGA”商标权(备案号:T2012-27298)、“LV”商标权(备案号:T2016-45490)、“BURBERRY”商标权(备案号:T2019-85086)、“CHANEL”商标权(备案号:T2018-64564)、“V图形VALENTINO”商标权(备案号:T2016-45100)、“丰田(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0-90187),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和担保。
义乌海关经调查,认为义乌华雪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包、鞋、内衣套装、手机壳、手机后盖、后盖、手机外壳、衣服、短裤、长裤、裤子、耳机、儿童衣服套装、空气滤芯上所使用的 “GUCCI”商标、“YSL图形”商标、“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标、“MI”商标、“SAMSUNG”商标、“CHANEL”商标、“Redmi”商标、“NIKE及钩图形”商标、“adidas及图形”商标、“Apple logo(图形)”商标、“JBL”商标、“BOSE”商标、“PRADA”商标、“BOTTEGA VENETA”商标、“BALENCIAGA”商标、“LV”商标、“BURBERRY”商标、“V图形VALENTINO”商标、“丰田(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GUCCI”商标、“YSL图形”商标、“VICTORIA"S SECRET SPORT”商标、“MI”商标、“SAMSUNG”商标、“CHANEL”商标、“Redmi”商标、“NIKE及钩图形”商标、“adidas及图形”商标、“Apple logo(图形)”商标、“JBL”商标、“BOSE”商标、“PRADA”商标、“BOTTEGA VENETA”商标、“BALENCIAGA”商标、“LV”商标、“BURBERRY”商标、“V图形VALENTINO”商标、“丰田(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39010元。义乌华雪进出口公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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