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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商标侵权、假冒专利!

发表于:2021-04-20 21:10:37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4月20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泰安市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2020年,泰安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特殊标志侵权等侵权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特殊标志侵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泰安市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面粉商品经山东富世康制粉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第1149173号注册商标(“富世康”+图形)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面粉;3.处15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接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投诉后,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某机械制造公司销售的起重机的组成部件中标有的“三马起重”字样和图形与其“三马起重”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侵犯了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21000 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某旅行社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投诉,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其“携程”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将“携程”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并开展与“携程”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相同的业务,容易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携程”商标的侵权,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某合作社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案

  某合作社销售的桃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肥桃’字样”,经查,当事人非“肥城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未经授权使用官方标志的行为。肥城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

  某干洗店侵犯“卡帕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平台投诉举对某干洗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卡帕及图”商标图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卡帕及图”商标图样用在了牌匾装潢上。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5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某经销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复合肥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查,该批印有“聚能黄金三安”复合肥侵犯了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红薯粉条外包装袋标识印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530005212.5”,经核实,该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0年10月12日公告终止,当事人案发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仍印有该专利号,为使用已终止、无效专利的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子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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