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行终972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劳狮莱狮”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劳斯莱斯”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均较为相近,且引证商标并非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强等,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可能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劳斯莱斯”相关商标已被多个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机械设备、健身器材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等待实质审查”。
所有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保护客户信息免遭外泄
办理完成后所有代理材料精心包装,快递直达
专业代理人进行注册查询,提高申请通过率
所有知识产权服务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保证品质
售前咨询,专业代理人办案,完善的售后监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