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申请的“鸿蒙HongMeng”商标与引证商标“鸿蒙”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8月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鸿蒙HongMeng”,国际分类涉38类通讯服务,法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申请的“鸿蒙HongMeng”商标与引证商标“鸿蒙”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判决结果显示,驳回华为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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