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意义,大家可能不太清晰。所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那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什么合同呢?接下来就由版权登记小编来为大家说明。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不需要许可人实际将作品交付给被许可人,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愿意负担给付义务,乃在于期待对待给付。权利义务条款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是很多很优秀的作品更是倾尽作者一生的精力和智慧,被许可人要使用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4.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如果被许可人要获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则必须与许可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由于作品的种类不同,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因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照作品的使用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出版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图书出版者订立的关于出版作品的协议。
②表演合同。即由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订立的合同,例如某剧本作者同某话剧团订立的表演合同。
③录制合同(录音录像合同)。即由著作权人与音像制作者订立的合同。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如音乐作品、曲艺作品等)交由音像制作者使用,由其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而音像制作者则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④改编合同。即由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其作品予以改编而与改编者签定的协议。改编的形式通常是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电视剧本、戏剧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科学专著改编成科普读物等。
⑤播放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广播电台、电视台订立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合同。
⑥制片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电影制片厂订立的摄制电影合同。
⑦翻译合同。即由著作权人同翻译者订立的合同等。
(2)按照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专有使用合同和非专有使用合同。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为专有使用合同,除图书出版合同外,其他的合同都可以是非专有使用合同。
(3)按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前者转移的是著作权的使用权,后者转移的是著作权的财产权。
(4)按照著作权的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前者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后者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照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分为书面的著作权合同和口头的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实现著作权立法目的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制度,对于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繁荣文化事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入法制轨道,使得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有法可依,可以防止和减少纠纷;一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又便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及时进行仲裁或审理。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经济利益有机地联系起来。众所周知,作者创造出作品后,虽依法享有了著作权,但其本人往往缺乏行使其著作财产权的能力,只有借助合同这一法律手段,通过授权他人行使其著作权中的某些权能来传播自己的作品,使之得到社会的承认,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使作者得到应有的报酬,从而调动其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3)我国加入WTO,完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外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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