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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发表于:2020-01-02 16:33:08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名人们因为自己的姓名、肖像、著作权等权利或权益被抢注为商标而愤怒,那么姓名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姓名的可注册性

  按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姓名是由文字组成的,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申请注册。

  从商标的起源来看,姓名是商标的最初创意来源之一。相当多的老字号企业都是以其创始人的姓名作为字号,当其附着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就起到了实质上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作用。在商标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后,以姓名为要素构成的商标经注册受到法律保护(在非注册原则国家,经使用也可受到保护)。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例如,美国贝尔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创始人姓名“BELL”作为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而上海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则经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的授权在几乎全部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注册了“李宁”商标。

姓名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二、以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国是以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基本的确权原则,以姓名作为商标的,应当申请注册并经核准之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以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对于该类注册申请适用与其他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基本相同的规则进行审查,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考虑:

  首先,商标具备显著性是获得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姓名作为一个文字标识,是由数个中文字(中文姓名)或者英文字母(英文姓名)组合而成,一般情况下包括姓氏与名字两个部分(外国姓名还存在中间名,如一些穆斯林国家的自然人姓名)。由于姓氏为同姓的宗族所共用,姓名的相互区别性主要由名字来体现,即便如此,也由于取名时习惯用含义较好的文字,而这些文字数量有限,导致同名同姓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这并不妨碍绝大多数姓名作为商标能够满足关于商标显著性的最低要求,即能够让普通公众将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该标识认作是商标。因此,以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大多数具备显著性。

  其次,《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果自然人的姓名中含有与这些禁止性规定相冲突的内容,则在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将被驳回,此类姓名就不宜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例如,某人名为“王奥运”,因为“奥运”与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奥运会”相近似,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以“王奥运”作为商标提出的注册申请难以被核准注册。

  再次,《商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也即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的商标将不能注册。由于同名同姓的情况比较普遍,以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重视商标查询的工作,通过对已注册及已提出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来排除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利于提高申请注册的成功率。

  最后,除了上述三方面之外,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予以核准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条件,诸如,不得损害驰名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等。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是以姓名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否损害他人在先的姓名权,后文将作详细分析。

  三、恶意别人姓名注册商标驳回

  首先,商标法明确表示注册商标不能损害既得权益,姓名权属于基本权利,要注册你的名字做商标,必须有你或者你的代理人委托书。

  第二,某些情况下,人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比如国家领导人,名人,公众人物和一些特殊意义的姓名。这些都是商标法明令禁止的。

  第三,关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比如人名与商标冲突重复,这个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般都是商标方退让,倒是没见过取名字的退让,毕竟一个是经济利益,一个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明显是优于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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