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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贩售盗版电子书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发表于:2020-03-27 20:01:10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椒江法院)一审审结了该省首例贩卖盗版电子书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该案中,多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2896册,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椒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祥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判决被告人高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阅读习惯的改变,如今购买和阅读电子书的用户越来越多,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书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也有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那么,二者的界限在哪里,各有哪些特点?在遭遇著作权侵权时,权利人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销售盗版依法担责

  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祥使用高某提供的域名,注册了一个名为“Kindle阅读爱好者”的微信公众号。之后,其自行架设服务器,并购买了一套电子书推送系统。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廖某祥通过淘宝网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取得电子书籍后,陆续向服务器添加,以实现向公众号会员推送电子书籍的目的。截至案发时,上述公众号注册有2362名会员,廖某祥销售会员账号得款9.63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可推送会员阅读的电子书籍侵犯了浙江大学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等57家出版单位2896册图书的著作权。

  2017年10月,杨某彬加入到贩卖盗版电子书的行列,其注册了“Kindle电子书同步推”“Kindle电子书同步推送服务”等微信公众号,并将廖某祥提供及自行下载的未经授权许可的电子书提供给1000多个注册会员下载阅读。至案发,杨某彬共获利6万余元。

  2018年10月,各被告人被抓获。随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各被告以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向椒江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各被告对法院审理过程没有异议。椒江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两种救济各具特点

  在上述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了犯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著作权民事侵权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在哪里?在遭遇著作权侵权时,权利人如何进行救济?

  对此,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普通的著作权侵权指的就是侵权行为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当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区分著作权民事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要注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是否实行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上是否已触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红线。同时,也要注意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以内等。“具体到出售盗版电子书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就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不仅指的是通常理解的电子书付费购买,也应包括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周俊武解释。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周俊武介绍,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较大”“巨大”,情节严重程度的“严重”“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的4种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的不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具体到出售盗版电子书这种犯罪行为,该案中的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以会员制方式传播盗版电子书,拥有注册会员2362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落入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量刑范围,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注册会员在5000人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或传播作品数量超过2500件,作品点击数达到25万次以上,则落入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二种量刑范围。

  那么,权利人如何进行救济?周俊武表示,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但是,此类刑事案件也可以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自诉案件。当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时,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不同效果在于,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胜诉,侵权行为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胜诉,侵权行为人则要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以及罚金刑等刑事责任。”周俊武介绍。

  不过,周俊武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著作权人选择提起刑事诉讼,可能会遇到举证难、获赔难等问题。比如,在举证难问题上,当著作权人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犯罪的基本证据,但是著作权人作为普通公民,缺乏国家机关的调查手段、能力和权力,难以举证证明违法所得数额。此外,著作权人通过可获得的证据所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可能没有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等。在获赔难问题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是在实践中,责令退赔一般适用于盗窃罪、诈骗罪等直接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而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是基于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所得,难以直接确定退赔金额。因此,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都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民事诉讼的判赔金额相较于刑事诉讼而言更容易被认定。从该角度来说,很多著作权人会选择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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