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弃了“国酒”商标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不予通过的官司也有了最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诉争商标为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商标,由茅台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
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但在2003年5月,这一申请就被驳回了。此后,茅台集团开始了复审拉锯。一直到2016年,原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据商评委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诉争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后,茅台公司不服,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茅台公司认为,“茅台”酒作为酱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极高知名度。“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茅台国宴”是茅台公司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近期,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茅台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驳回原告茅台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