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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些问题

发表于:2019-12-23 15:09:36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绝大多数的创业者对商标注册是知之甚少的,并且随着我国商标注册量的剧增,商标注册一天比一天难,冥思苦想了几天的名字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申请注册!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些问题。

  一、注意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

  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前,必须注意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因为一旦商标遭到抢注,企业若想夺回就必须要面临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方面,都需要极大的投入与消耗。

  企业在申请注册前,须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退一步讲,当与第三人间的合作导致相关标识和创意透露不可避免时,也应该事先做好保密约定,并留存相关证据。

  二、商标名称一定要先检索

  商标注册申请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谁先提交申请,谁就捷足先登。但是,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进行商标名的检索,确定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率先进行了注册。而且,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判断。名字的检索可以说是商标申请的前提。

  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分析,使申请人对其所要注册的商标获得一个初步判断,从而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申请。

  三、商品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栏目。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些问题

  四、商标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二+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审查”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先商标权审查”的过程则是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判定。因为《商标法》前述条款只是对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审查实务中仅凭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工作的。因此,商标局还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对《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逐一进行解释、细化并举例说明。现实中不少申请人对商标局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毫无所知,以至产生一些误解,其原因除了申请人没有认真学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商标审查准则》没有对外公开发布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现行《商标审查准则》是依据1983年3月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于1994年12月修订后实施的,其中的有些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有一些审查实务中亚待解决的标准问题当时并未涉及。因此,尽快制定与现行法律及当前实际相适应的新的《商标审查准则》,并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公开发布实施,已刻不容缓。

  《商标审查准则》公开发布,将有利于商标申请人准确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慎重地选择申请注册的商标,从而提高他们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随意性和被动性。这样他们申请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会大大提高,对商标局的不满和牢骚自然会大大减少。同时,审查准则公开后,自然提高了商标审查的透明度,无形中给商标审查人员增加了外部监督的压力,使之尽量减少、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从而力求客观、公正,力戒主观、随意。

  五、商标自申请到注册的一般程序

  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无疑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也是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起点。商标注册申请先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再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对该申请是否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结论,如果驳回可以做商标驳回复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简而言之,商标自申请到注册须经形式审查、受理、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期满、核准注册并公告三个环节。

  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即“商标规费”)。缴纳商标规费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之一,如果仅提出商标申请而不缴纳商标规费,商标局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申请人都能接受。现实中有些申请人在申请商标被驳回以后要求商标局退回当初缴纳的商标规费,或者换一份商标申请而不缴纳费用,要求用原先缴纳的商标规费抵充。这是对现行商标规费收缴办法不了解所致。商标局在1996年1月15日下发执行的《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缴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此前执行的分步计收商标规费的办法(申请人申请时先交纳申请费和审查费,申请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再交纳注册费和印花税票费)同时废止。商标规费的收缴由分步计收改为一次收取,大大简化了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周期,避免了申请商标在申请、审查、注册过程中因多次对款而容易出现的延误、遗失等问题,在促进商标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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