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游公司)与嘉丰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丰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嘉丰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掌游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及合理开支12.13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目前实践中存在许多恶意申请注册知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该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商标使用权人在市场推广运营时应当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提高风险意识。
同名游戏引纠纷 据了解,掌游公司于2011年10月获得白某铉出具的《关于“POPStar!消灭星星”游戏
软件著作权之授权及权利证明书》,载明掌游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授权游戏享有独占性权利。此外,掌游公司在苹果AppStore中运营的四款游戏“PopStar!-starscrush”“PopStar!Lite”“PopStar!消灭星星官方正版-全民最爱单机消除游戏”“PopStar消灭星星2-全民最爱免费单机消除游戏……”分别于2010年1月、2010年2月、2014年4月、2014年6月上线。
嘉丰公司于2014年、2015年取得第13104620号、第13704442号“消灭星星”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及第9类手机游戏软件等。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4日期间,嘉丰公司以其享有“消灭星星”商标权为由,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掌游公司运营的上述四款游戏构成侵权,并要求游戏更名。2016年12月1日,苹果公司将掌游公司的前述四款游戏从AppStore中下架。直至2017年2月23日,掌游公司的四款游戏才被通知可恢复上线。随之,掌游公司发现在iTunes中搜索“消灭星星”,嘉丰公司已将其2016年12月发布的“消灭星星3最新版”名称更改为“消灭星星官方正版”。
掌游公司认为,嘉丰公司在其下架四款涉案游戏后,将游戏名称改成与其游戏相同的名称,意欲取代其市场位置,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嘉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13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嘉丰公司辩称,其享有“消灭星星”商标专用权,故有权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也有权使用“消灭星星”作为游戏名称,掌游公司不享有“消灭星星”商标任何在先权利,掌游公司游戏名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不同意掌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嘉丰公司的第13704442号和第13104620号“消灭星星”商标均因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2018年、2019年被宣告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嘉丰公司无权阻止他人在游戏软件中使用“消灭星星”相关
文字。此外,嘉丰公司作为掌游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掌游公司经营的四款游戏侵犯其“消灭星星”商标权,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系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判决嘉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掌游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13万元。
两审均认定侵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掌游公司上诉称,嘉丰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商誉及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故请求改判赔偿金额为500万元。嘉丰公司辩称,“消灭星星”是一类游戏的描述性用语,是对游戏场景的描述;掌游公司公司在2014年前从没有在游戏上直接使用“消灭星星”这个词。嘉丰公司向苹果公司投诉期间享有“消灭星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掌游公司因拒绝修改游戏名称及关键词致使游戏无法重新上线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请求驳回掌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嘉丰公司的上诉称,掌游公司将“消灭星星”作为游戏名称恶意进行大规模使用,并故意不回复苹果公司的合理质询是其下线的主要原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掌游公司辩称,嘉丰公司享有第9、42类“消灭星星”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不同意嘉丰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掌游公司使用“消灭星星”作为游戏名称远早于嘉丰公司,对此嘉丰公司作为掌游公司的同业者应当知悉,但其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掌游公司经营的四款游戏致使上述四款游戏下架后,将自己游戏的名称改成与掌游公司游戏的名称相同,替代掌游公司的游戏以获得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嘉丰公司第13704442号及第13104620号“消灭星星”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宣告无效,因此,嘉丰公司无权以注册商标权人阻止他人在游戏软件中使用“消灭星星”。此外,根据掌游公司对游戏的投入、经营情况、游戏的市场知名度情况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对掌游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改判嘉丰公司赔偿掌游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及合理开支12.13万元。
提高意识避风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认为,掌游公司使用“消灭星星”作为游戏名称远早于嘉丰公司,嘉丰公司作为掌游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对此应该是知情的。嘉丰公司于2013年申请注册的“消灭星星”商标,因属于恶意申请与他人知名游戏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而被宣告无效,其后期要求苹果应用商店将商标权利人掌游公司的游戏下架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系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二审法院对于赔偿金额从100万调整到了155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掌游公司的合法利益,在此基础上,也应该参考调查嘉丰公司在同时期的营业收入是否有明显提高,如果属实,法院应酌情提高赔偿金额,加大对恶意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方是对合法商标权人最好的保护。
刘仁堂建议,因为目前实践中存在许多恶意申请知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打擦边球”行为,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良性发展,所以,商标使用权人在市场推广运营时应当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提高风险意识。对于运营中使用或授权的国外标识,应当提前做好中文申请工作,保留好在先使用的证据。对于市场上发现的侵权行为,应当高度重视,提高维权意识,并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人士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及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可能引起的侵权纠纷,经营者们在申请商标或专利时更应当注重独创性、新颖性,避免心存侥幸而恶意地模仿他人的商标,尤其是同行业的相关商标,更容易面临恶意抢注的问题,以导致有违诚信和公序良俗的不良记录。只有用心经营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加强风险防范和使用规则,企业才能健康运行。”刘仁堂表示。